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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请查收!坡头区2022年秋季小学招生政策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07-08 17:52:26

坡头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切实做好坡头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进一步促进坡头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划分学区,合理控制规模,免试就近入学,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利民。
第三条 健全招生机构,规范录取程序,严肃招生纪律,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四条 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一)坡头区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二)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为当地户籍或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同一流入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四)符合省、市、县有关优待政策的适龄儿童。


第三章 录取办法


第五条 我区学校将根据适龄儿童的具体情况采取学区学校直接录取和抽签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按照就近入学原则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方式录取(学位不足的用抽签方式录取)。
(二)在本条第(一)款招生结束后,录取第四条第(二)款的适龄儿童,如学位充足,可采取直接录取,如学位不足,采用抽签方式录取。
(三)在本条第(二)款招生结束后,录取第四条第(三)款的适龄儿童,如学位充足,可采取直接录取,如学位不足,采用抽签方式录取。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适龄儿童,由家长向坡头区教育局提供具体的政策依据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由坡头区教育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我区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取采用学区学校直接录取和抽签录取两种程序:
(一)学区学校直接录取程序
1. 核实信息。由教育局牵头会同学校联系公安局、不动产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信息。
2. 公布名单。在学校和网上公布名单。
3. 通知入学。由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入学通知书》。
(二)抽签录取程序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情形的适龄儿童,如学位充足,可直接录取,如学位不足按(二)、(三)顺序抽签录取,按以下程序实行抽签录取:
1.核实信息。由教育局牵头会同学校联系公安局、不动产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核实适龄儿童的信息。
2.公布抽签名单。在学校和网上公布符合抽签条件名单。
3.公开抽签。由学校负责组织,随机抽出5名家长代表负责抽签工作,坡头区招生领导小组派员监督,当场抽取录取名单,并在学校和网上公布名单。
5.通知入学。录取学校负责通知。


第四章 注册入学


第七条 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入学通知书》等入学材料,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家长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坡头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可取消儿童的录取资格,并视情况将有关人员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一)虚报儿童年龄等报名信息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生证)等材料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招学生。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以下工作机构:


各学校成立由校长负总责、本校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手续等信息提取截止时间和按规定需提供的工商、税务、社保等材料期限,计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适龄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1日(含31日)。家长应在此之前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理顺适龄儿童的户口关系,按社会保险、工商行政管理或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保险、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学校和网上公布的参加抽签或录取的适龄儿童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坡头区教育局(教育股)反映,由坡头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选择5名家长代表参与监督抽签录取工作,由家长自愿报名后随机抽签确定。
第十四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坡头区户口适龄儿童,在领取《入学通知书》后,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坡头区教育局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自愿放弃区属公办学校录取资格的(不按时领取《入学通知书》或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坡头区教育局不再安排其入学事宜。
第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从2022年6月23日招生起实施,由坡头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坡头区各校招生政策(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坡头区教育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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