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需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主要内容:
在前期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在各方意见中找到了各方共同关注的关键点,并围绕关键点形成的共识,形成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是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中应当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四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建立合理审定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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